事实类证据包括哪些
事实类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实物或物质性的证据,例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品等。
书证:
以文字记录为主的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报告等。
证人证言: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由专业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
记录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过程及结果的书面材料。
视听资料:
以声音、图像等形式记录的案件事实材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案件事实材料,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凭证等。
这些证据类型在司法审判中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