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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案为什么

微信商标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后的冲突:

创博亚太公司先于腾讯申请并获得了“微信”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而腾讯随后推出微信服务。腾讯在无法注册微信商标后,通过提起无效宣告,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微信”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而驳回,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判定该商标无效,腾讯随后重新申请并获得注册。

公共利益与商标权制度的平衡:

微信商标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商标权制度的财产秩序与商标价值创造的效率之间的价值选择。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保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和消费者认知属于公共利益,因此保护不特定多数公众的现实利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商标显著性的判定: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因此驳回腾讯的注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该商标无效,也是基于缺乏显著性的理由。

法律稳定性和期待性利益的维护:

商标申请注册制度下,申请人对申请阶段的商标标识具有财产上的意义,法律需要维护这种稳定预期带来的公众期待性利益。不当得利视角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建立的基础不具有正当性。

总结:

微信商标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后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平衡商标权制度的财产秩序与商标价值创造的效率。法院在判决中综合考虑了公共利益、商标显著性以及法律稳定性等因素,最终判定腾讯重新申请的“微信”商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