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为什么不数罪并罚
结合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因主要在于其 法定的一罪性质。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此外,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
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是为了有利于打击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结合犯不数罪并罚是因为它被刑法明确规定为一个新罪,而不是多个独立罪名的简单相加。这种规定有助于简化司法程序,更有效地惩罚犯罪行为,并确保罪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