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什么成立
合同成立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但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一方的欺诈、胁迫,合同是否生效就需留待进一步的探讨。
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一条款进一步强化了签字作为合同成立要素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指出了盖章或按指印的等效性,但并非必须条件。
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就订立合同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没有明确的订约目的就不可能形成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成立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要求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国家会主动进行干预。
履行主要义务:
如果在签字、盖章、按指印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这体现了合同的实际履行可以弥补形式上的缺陷。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意思表示一致、签名或盖章等程序,并需满足合法性要求。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合同的生效则进一步要求意思表示的自主性和真实性,并受到国家法律的干预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