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互惠关系
认定互惠关系主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标准如下:
法律互惠
如果根据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的法律,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即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事实互惠
如果相关外国法院已有对我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先例,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事实互惠关系。
推定互惠
如果外国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国际条约
如果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则可以直接依据条约认定互惠关系。
公平原则
在一段互惠的关系中,每个人都会付出,每个人也都会有所收获,重点在于,每个人都能感到他的付出得到了相应的回报。
独立和界限
双方都看重独立和界限,如果发生冲突,双方都会在尊重彼此感受和观点的同时,努力搞清楚彼此之间的差异。
无先例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我国法院对互惠关系的认定从“事实互惠”转变为“法律互惠”,发生了重大转变。自此,事实互惠成为认定存在互惠关系的充分非必要条件,互惠关系的认定不再要求外国法院存在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
综上所述,认定互惠关系主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标准包括法律互惠、事实互惠、推定互惠、国际条约、公平原则、独立和界限以及无先例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逐案审查确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