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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委托宣判

委托宣判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法院宣判:

当二审人民法院需要宣告判决时,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在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后,可交付原审法院代为向案件当事人宣布审理决定(判决或裁定)。

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代为宣判:

当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在外地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法院代为宣判。

特殊情况下委托宣判:

例如,明知接受宣判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时,不应委托宣判。

委托宣判时,委托法院需要出具委托函,并附上需要送达的裁判文书、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受委托的法院在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代为宣判,并将宣判结果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