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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权属于哪个

监视权属于 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但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