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首页 > 常识 >

审判有哪些内容

审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开庭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不仅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而且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被告人可以在最后陈述中申述自己的最后意见。

评议和审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决定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当庭宣布。

如果当庭宣判,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和裁定

判决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综上所述,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环节,其目的是对刑事案件进行法律评价并决定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