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负责评残
残疾人评定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民政部门:
依据《优待抚恤条例》和《残疾人评定标准》,民政部门负责残疾等级的评定工作。具体包括:
退出现役的军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等。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联和卫健委也会参与残疾人评定工作。申请人需要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残疾评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各级残联和卫健委也会参与残疾评定的工作。
医疗机构:
在评残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相关检查报告,以证明其身体或智力残疾的程度。这些证明材料通常由医疗机构提供。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综上所述,残疾人评定主要涉及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以获取详细的申请指南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