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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立案

立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并且已有证据材料证明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发生,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实施中、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种形态。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则不应立案。例如,14岁以下未成年人等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实施的行为,都不应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有一定的职能分工,同时在公安内部也有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不予立案,例如: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立案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并且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考虑其他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