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工作环境达到这个温度即可领取高温补贴
近期,我市连续出现高温闷热天气,对劳动者生产劳动和身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如何做好劳动保护的温馨提示。
一、用人单位要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通过工作场所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措施,全面改善劳动条件,营造安全舒适的劳动环境。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积极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二、用人单位在7—9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高温津贴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四、新业态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应通过加大班次轮换、延长配送时限、配备防护用品、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生产和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热线电话或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维权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