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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达州市自然规划局_通知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1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5〕1号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三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三组)20.77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7.45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土地部分(6)第6项之规定。

1.责令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77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三组,对非法占用的7.45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对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8333.15平方米(27.5亩)土地〔扣除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已处罚的482.58平方米(0.72亩)〕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49994.5元。

四川智鹏砼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正常

2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5〕2号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四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四组)13.86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修建搅拌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土地部分(6)第6项之规定。

1.责令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8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四组,对非法占用的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对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0079.89平方米(15.12亩)土地〔扣除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处罚的1813平方米(2.72亩)〕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302396.7元。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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