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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设置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预防犯罪: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次犯罪,表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相对降低。

司法资源优化:

追诉时效制度可以让司法机关集中处理现行的刑事案件,避免因处理陈年旧案而影响对现行犯罪的及时打击。

节省资源:

对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予追诉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保护被告权益:

追诉时效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可能导致其权益受损。

提高司法效率:

追诉时效可以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全,减少审判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社会公正:

追诉时效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公正判决,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审判结果失去公正性和合理性。

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法定最高刑来确定。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