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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有哪些效力

票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制作而创设。

债权证券:

持票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金钱证券:

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方式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

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确定。

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按照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占有证券:

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返还证券:

票据权利人可以要求票据义务人返还票据。

票据债务人抗辩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以上效力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票据的功能主要包括汇兑、支付、流通、融资和信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