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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退订广告还被扣短信费?法院判了......

电商618大促刚刚开启预售

不少消费者就收到了

营销短信的“狂轰乱炸”

往往这些短信最后都会标明

“回复TD退订”“回复R退订”等

然而当消费者选择提示回复短信时

竟还被收取0.1元信息费

那么

这些“不请自来”的短信

到底由谁来买单?

未经允许发送营销短信

网络科技公司被判赔

案例:按提示退订短信却被收取0.1元短信费用

近日,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关注。2024年3月14日16时51分,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XX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R”。王某按照提示回复了“R”退订,却产生了0.1元的短信费用。之后,他在工信部网站查询到该短信码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且退订后未再收到该码号端口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干扰了其正常生活,造成精神痛苦,遂起诉要求公司书面道歉、不再骚扰,承担0.1元退订费及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500元。然而,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江苏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的手机号码为实名注册,与本人特定相关,属于个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码号端口发出,无相反证据下,推定被告为信息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被告在未取得王某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商业短信,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营销短信应由侵权方承担

消费者可通过12321举报

退订短信资费应由谁来买单?

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大恒对记者表示,有些平台或者APP在用户使用时就会有推送短信的内容,但是并没有明确退订产生费用有谁承担,这种情况就会导致费用约定不明确。对于约定不确定的费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在标明“回复TD退订”“回复R退订”的短信中,用户退订行为应视为是用户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利,并非义务,所产的费用应该由发送方或者是义务方承担。

王大恒如还表示:“如果是‘不请自来’的营销类短信,其发送行为可能从信息的获取、发送的内容、发送的行为等都可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用户产生的损失也应由侵权方承担。”

注意

一位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收到垃圾短信,可通过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这一官方途径进行反映,同时,对于非官方认证号码的“退订”提示应谨慎对待。

营销短信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电信运营商应从源头治理

近年来,工信部多次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但由于垃圾短信治理难度大,营销短信仍难以杜绝。

2015年,工信部就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消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020年8月,工信部又发布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同样视为拒绝。

《民法典》1032条明确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也就是说

按照《民法典》规定

在没有得到权利人

明确同意的情况下

营销类短信

可能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盘和林认为,个人电话号码已经是隐私信息,基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非法获取,并发送营销短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规的营销行为。对于运营商来说,应该从源头出发,减少此类短信的投放,尤其是要减少和第三方电信虚拟运营商的合作,电话,本该是透明、可信的交流方式,而不应该成为营销工具。

盘和林提出建议,监管层应建立大数据监测机制。例如,可以鼓励用户通过上传黑名单的方式,以此了解那些号码所发送短信的性质,对于被大多数消费者拉黑的号码,可进行封禁和处罚。同时,运营商基于长期利益考虑,应逐步退出这类营销短信业务,转而从信息通信服务中盈利,靠赚取资信费来获取收入。另外,手机厂商也需增强相关功能,助力消费者屏蔽此类短信。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王小月